[證據] 對 L_TradeCente 小組判決不服(證據6)

看板About_Life作者 (阿倉)時間6年前 (2017/08/14 15:3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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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_TradeCente 看板 #1PY_Gf9G ] 作者: pethamster (阿倉) 看板: L_TradeCente 標題: Re: R: [申訴] BuyTogether水桶判決不服 時間: Thu Aug 10 13:50:30 2017 回應c版主在前一篇回文的兩句話 : 只要是"合購板文章",皆須受合購板板規規範遵守合購文守則 : 謝謝 合購版版規內沒有"合購文守則"這種東西, 只有"合購文準則", 版主對版規居然比申訴人還要不熟? 是從來沒在意過?還是在裝瘋賣傻? 另回應r版主於本人前一篇回文下的推文 推 rainbowbaby: 無主的不具效力不是說不用合乎規範,而是不能約束推 08/08 09:33 → rainbowbaby: 文者必須得跟團。再者,你的鏈接已屬禁開、非合購許 08/08 09:34 → rainbowbaby: 可之連結,故原本就不能發文。 08/08 09:35 → rainbowbaby: 照您這麼說,所有沒列出的仿品,沒公告,就不能水桶? 08/08 09:35 推 rainbowbaby: 無主與合購文的規範是一致的,僅是在發文格式上有所 08/08 09:41 → rainbowbaby: 不同,並不是沒有規範,且一直以來都是這麼管理。 08/08 09:41 請參照版規縮圖 http://imgur.com/a/rnSxV 從圖中很明顯可以看出, 無主文、合購文各有各的準則, 既然都是準則,那麼從法律上來看,效力就是相等的, 沒有誰從屬於誰的問題, 而對於一頁商店的禁制僅出現在"合購文準則"內, 故版主不應該用B法條的限制或罰則去處分A法條內的行為, 這是非常基本的法律原則。 所以您說的"無主與合購文的規範是一致的", 在版規上看來是於法無據的, 您長期這樣管版,也無法改變於法無據"這一事實, 不會因為您長期這麼處理,就積非成是, 除非修改版規,修正無主文的發文相關規範。 另外,關於r版主您提到的仿品、禁品, 不要忘記,PTT是架設在 中華民國行政院教育部的學術網路之上, 本來就應該遵守中華民國的法律規範, 縱使版規沒有特別註明,也一樣不合法, 不應該也不能讓它出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133.2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radeCente/M.1502344233.A.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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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這叫做硬凹耶,你原先說什麼不具效力,我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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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你是指沒有強制推文的板友就必須履行交易,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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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提報黑灰人。而發文都要遵守規範,這點你是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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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呢?如果是,今天合購已經禁開,就非屬合購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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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頁商店沒有任何資訊,揭露資訊過少,無從判別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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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規故禁開,若你今天是貼該fb粉絲專頁則可,但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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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頁商店就是禁發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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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沒有什麼叫做積非成是,前板主foryaya發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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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W2zSMl (BuyTogether) 就有提到,無論是無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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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購文都不能開禁開物品。別為了要爭一口氣,就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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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都推到板規身上好嗎?板規不可能詳盡記載每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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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忽略掉的違規,若對發文有疑慮可以來信詢問板主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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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若因新手不解而誤入水桶,也有新手條款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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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以上,若有問題仍歡迎P大往來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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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就可以罵人:裝瘋賣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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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對我人身攻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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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pethamster (1.168.232.17), 08/14/2017 15:37:45
文章代碼(AID): #1PaLDA27 (About_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