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3] 不服L_talkcha小組長gun5566之判決

看板About_Life作者 (他媽的噁心甲)時間10年前 (2015/10/21 22:21),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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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ioupoiu 信箱] 作者: gun5566 (惦惦) 標題: Re: [申訴] 《L_TalkandCha》 不服判決 時間: Tue Oct 20 23:08:04 2015 Dear ioupoiu: 你所述之「證據」,我已經貼在判決文內「重覆部份」。 若您認真這不是真實的證據,請您把手上的證據拿出來吧。 若我有誤判必定道歉並改判。 若您不拿出您手上的站內信,我的部份就不再回應, 您可以依您的權力,至群組申訴,或至站方申訴或請其他相關站方人員, 把原始文件調閱出來,即可知道是您或XXXXGAY在說謊囉。 祝: 心 怡 gun5566 ※ 引述《ioupoiu (他媽的噁心甲)》之銘言: : ※ 引述《gun5566 (惦惦)》之銘言: : 小組長您可能搞錯了 : 依無罪推定原則 是你們要拿出證據來說我有罪 : 不是我拿出證據來說我無罪 : 所以你們要水桶+劣退 請拿出證據 我公布的是私人信件 : 在現行PTT使用者轉寄信件下可修改內文 : 請問你如何判斷XXXXGAY所寄給你的信件無修改??? : 在無法確定證據為真 憑什麼拿來做判決依據??? : 請問使用者如何相信只有判決者 檢舉者所聲稱的證據??? : : 依板規板應該不是「單就原文」而是有「任何關鍵字影射」, : : 意即只要依文意,及其他影射字,例如:愛滋大使, : : 還有您的「截錄我跟某人過招戰勝過程」,至網路查詢皆有相關資訊。 : : 真實信件也在您手上,若您認為我判決內容所指「相同內容」有誤, : : 也可請您提供,是否為真想必您比我清楚,若有新事證會予以改判。 : : 同上述,您手上一定有一份證據,也請提供出來比對,就可知道結果。 : : 依您所提供之附件六,不是第1、2樓馬上知曉是XXXXGAY? : : 資料是在站方沒錯,但其他人寫的信件內容,非經授權是不得任意公開、使用, : : 像是您投稿(mail)給某報社,報社未經您的同意,直接刊登於該網站上, : : 該文章是您的著作權,雖信件所寄(保存)為報社的主機, : : 但未經授權也是不得公開, : : 故我初步認為這一段是違反「使用者條款」(因為板規有提及違反站規), : : 所以您可以至群組申訴,對於「是否違反站規」這一段。 : : 但我也提醒您,在現實法律上,是有「侵犯著作權」的可能(公佈他人信件), : : 相關案例皆可公開資訊處查詢。 : : 祝: 心 怡 : : gun556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6.165.9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ioupoiu (36.238.198.58), 10/21/2015 22:21:01

10/21 23:04, , 1F
這舉證責任是在gun5566,組務還可以推到使用者身上,
10/21 23:04, 1F

10/21 23:06, , 2F
要鄉民自證己罪,組務連基本法學常識都沒有真得太扯
10/21 23:06, 2F

10/22 16:37, , 3F
人家他就是覺得沒證據,你叫他提出不存在的東西
10/22 16:37, 3F
文章代碼(AID): #1M9vzFx4 (About_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