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補充] 關於「連署時間發起後滿三天」之解釋

看板About_Life作者 (以津真天)時間12年前 (2013/09/14 17: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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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_PTTAvenue 看板 #1ID138Zn ] 作者: G5aknaR (以津真天) 看板: L_PTTAvenue 標題: [補充] 關於「連署時間發起後滿三天」之解釋 時間: Sat Sep 14 15:31:18 2013 二、新增/刪除板主 <新增板主> 1.若該板已有板主,需現任板主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並經所有板主同意。 2.若該板無板主,可由小組長辦理遴選作業,或至LifeNewboard板提出連署。 1>連署時間發起後滿三天方得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 規定曰「滿三天」而非曰「滿七十二小時」,文義表明計算期間之單位為「日」而非 「小時」,其計算自應符合法律計算方法,不得作出反於法令之解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46.20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G5aknaR (125.230.146.208), 時間: 09/14/2013 17:49:37
文章代碼(AID): #1ID34pdD (About_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