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補充] 關於「連署時間發起後滿三天」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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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5aknaR (以津真天) 看板: L_PTTAvenue
標題: [補充] 關於「連署時間發起後滿三天」之解釋
時間: Sat Sep 14 15:31:18 2013
二、新增/刪除板主
<新增板主>
1.若該板已有板主,需現任板主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並經所有板主同意。
2.若該板無板主,可由小組長辦理遴選作業,或至LifeNewboard板提出連署。
1>連署時間發起後滿三天方得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
規定曰「滿三天」而非曰「滿七十二小時」,文義表明計算期間之單位為「日」而非
「小時」,其計算自應符合法律計算方法,不得作出反於法令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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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G5aknaR (125.230.146.208), 時間: 09/14/2013 17:4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