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二] 不服 L_SecretGard VOT1077小組長之判決
※ [本文轉錄自 L_SecretGard 看板 #1FrSUJDo ]
作者: ask1234 (ask) 看板: L_SecretGard
標題: [申訴] 政黑板lovebbcc版主於#1FoCwaiU等之判決
時間: Mon Jun 11 18:25:19 2012
一、申訴判決:
文章代碼(AID): #1FoCwaiU (HatePolitics)
水桶期間為(4+1)*10=50 水桶50日 以上
更正 第四次前科為操作不當 將第一次的前科誤值
所以應該是前科三次(3+1)*10 水桶四十天
二、申訴事由:
1.ssnlee水桶天數判決40天,應為錯誤判決,
經查ssnlee水桶前科紀錄,從2011-05-20新
板規公布日開始查起,總共違規紀錄如下:
(1) 2011-12-22 文章代碼(AID): #1EyoFocA (HatePolitics) 已計入
違反版規三-2 ,判水桶10日。
(2) 2011-12-30 文章代碼(AID): #1E_Pj873 (HatePolitics) 已計入
違反板規三-2 ,判水桶10日。
(3) 2012-03-20 文章代碼(AID): #1FPxU03U (HatePolitics) ═╗
違反板規二-7-1 ,檢舉成立,判水桶。 ╠只計一次
(4) 2012-03-28 文章代碼(AID): #1FSeQYfd (HatePolitics) ═╝
違反板規二-12 ,檢舉成立,判水桶。
(5) 2012-05-09 文章代碼(AID): #1FgZVe4n (HatePolitics) 未計入
違反板規二-7-1 ,判水桶20日。
就算第(3)、(4)款違規前科為合併判決,只計一次前科,
但第(5)款違規前科並無計入,因此,前科次數應為4次,
水桶天數應為 [4(前科次數)+1(本次違規)]*10=50日,而
非lovebbcc版主所判決的40日。
2.本案 #1FgudHFb (HatePolitics) 判決結果,直接影響
本人在 #1FiUlB_f(HatePolitics)的違規案是否成立,
既然,#1FgudHFb (HatePolitics) 已經被小組長及
lovebbcc版主改判,本人即無違反政黑板板規四-8,沒
有「七日內若有兩篇以上(含兩篇)檢舉,版主判決被檢
舉人不違規。」的情況發生(因為其中一案已改判違規
成立)。
因此,請撤銷本人在 #1FiUlB_f (HatePolitics) 的判
決及該違規案所判的20日水桶。
三、申訴訴求:
1.請小組長重新檢視ssnlee的前科次數,改判
#1FoCwaiU (HatePolitics) 之水桶天數。
2.請小組長撤銷本人在 #1FiUlB_f (HatePolitics) 的判
決及該違規案所判的20日水桶。
四、依據板規: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1.對版友公幹者水桶十天至半年。
有前科且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10(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違反程度輕微者,先予警告。警告後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違反本章版規之被檢舉人於判決前公開認錯並道歉,且檢舉人願接受即可撤銷檢舉案。
本章之前科與第二章之前科合併計算。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章 檢舉及申訴制度
8.為防止版友惡意檢舉、濫用檢舉,檢舉人七日內若有兩篇以上(含兩篇)檢舉文,
版主判決被檢舉人不違規,則該檢舉人即視為濫用檢舉,水桶5天,
累犯者則加倍處罰。例如:第一次濫用檢舉,水桶5天、再犯則水桶10天,依此類推。
五、檢附證據:
1.文章代碼(AID): #1FoCwaiU (HatePolitics)
lovebbcc版主改判公告
2.文章代碼(AID): #1FiUlB_f (HatePolitics)
lovebbcc版主判本人違反板規四-8之公告
3.本人寄給lovebbcc版主,關於#1FoCwaiU (HatePolitics)之溝通信件
4.本人寄給lovebbcc版主,關於#1FiUlB_f (HatePolitics)之溝通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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