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L_TaiwanPlaz組務判決

看板About_Life作者 (罕世奇才 真白痴)時間12年前 (2012/03/29 23:59), 編輯推噓10(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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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samallan 被 告:《L_TaiwanPlaz》 Geforce2GTS 請 求:一、就piperwitches申訴applepies一案結果不服 二、公開向現任高雄板務samallan及前板務applepies道歉 理 由:該判決適用規則錯誤,申訴主文如下:   該判決文中僅引用對申訴人有利之證據,針對高雄板板規 2-1.2b中所引文章,文中僅寫贈品而非尾牙贈品,認為該案申 訴人誤會贈品皆可買賣一事為情有可原,而要求修改板規減少 模糊空間。   然而本板板規2-1.5 明訂  2-1.5 點數、贈品禁止買賣,僅得於置底推文區徵求、交換。 公仔買賣須附上官方加價購金額連結,且欲出售之金額不得高於定價8折。 違者逕行劣退。   原有板規已明載贈品禁止買賣,此部分完全未見在其判決 文中提及,顯然無視本板板規早已闡明之立場與述明之罰則。   又,本板置底公告區亦有公告新規範 ★ m 1/17 applepies □ [公告] 獎品'交換'徵求'贈券/點/品 發文新規範   該公告文內已闡明尾牙抽獎獎品得買賣,贈點、贈品不得 涉及金錢交易。此公告乃2012年01月17日,由高雄板務討論取 得共識後所發佈,其效力應優先於判決文中所指,2-1.2b所引 之2010年09月17日之公告文。然而判決文中絲毫未曾引用新公 告文之論點,一味攻擊2-1.2b用詞有模糊地帶。   而其於本板回應該判決時,表明"一、置底新公告看過 不 影響判決 二、新舊無牴觸"。若依其所言看過新公告,為何仍 認為本板禁止贈品買賣之文字模糊?為何會認為該申訴人誤認 贈品可買賣情有可原?為何於早前討論文章推文內說出"PTT不 適用從舊從輕" 之言論?若依其所言新舊無牴觸,則新公告之 用字遣詞更證明本板嚴禁贈品買賣之立場,為何要對該申訴人 酌減其刑?   其為判決後所為回應,完全迴避本板板務方所提質疑,使 本板板務applepies憤而去職,且被告尚要求本人刪除公告文, 且不得就判決與解釋回應與質疑,使本人無法行使"PTT使用者 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三編第一章第十三條第三款所保障之權 利。故本人要求被告向本人暨因此請辭之前高雄板務applepies 公開道歉。 -- 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1.13.6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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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等吧,前面一堆案群組長還沒處理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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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00:18, , 2F
看看這板文章代碼:#1FJ9P95X 最後三行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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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00:19, , 3F
我只覺得怎麼可以要求別人做自己做不到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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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00:26, , 4F
未看先猜回應是:看板事務申訴僅至小組長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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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00:27, , 5F
板主對小組長判決不服,其實這例子不只你一個,之前還有南港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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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00:29, , 6F
都沒人想想,為啥大家老會申訴某位小組長...因為一直惡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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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00:30, , 7F
聽說下面有一篇置底文叫About_life 板規-200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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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00:31, , 8F
聽說裡面第一條第二款准許就小組長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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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00:33, , 9F
好像都是申訴同,我最早申訴的,群組長還沒有給判決,耐心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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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01:10, , 10F
阿....兩個禮拜沒回應就再上訴啦,上面還有mousepad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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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內文最後一段部分文字,闡明行為主體 ※ 編輯: samallan 來自: 101.13.69.203 (03/30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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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k8NgEt (About_Life) 除非有針對"板主"做懲處,才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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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務,可上訴群組,否則"板務"層級,群組長得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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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站規>2009群組板規應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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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站規大於2009群組規 板務不能上訴到群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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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事歸一件事 我申訴小組長是組務 這是站規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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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看完該案,判決很合理阿,你的舉證並非沒有被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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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罷免解決了吧 不能申訴的 拍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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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新公告可沒有使舊公告失效,舊公告的確會造成誤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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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拿出100個公告強調禁止贈品,仍無法使#1Cau5-tT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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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沒印贈品字樣都能賣"這條使人誤解的原因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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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baday說的就是我當初推文說的 前後公告根本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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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三個公告都看過了,真的會誤解為"沒印的就不屬於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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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務在審理案件 不會只站板主立場 使用者立場也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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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02:20, , 24F
該做的事情是補洞:#1Cau5-tT公告修文,強調僅限尾牙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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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02:21, , 25F
另外就算沒2010站規,要申訴也要先有溝通程序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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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了所有證據,確實連溝通程序都沒做,當板主還不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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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板上用公告表人,要論理可以理直氣壯,但回板上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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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第114行到第11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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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結論咬人,講好聽叫孩子氣,講難聽叫做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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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過了啦,就說2012年的公告不會使舊的公告失效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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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無法測謊知動機,就算p某是找舊公告鑽漏洞也只能補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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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2-1.2b最後一行有修正為"尾牙獎品其他細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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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02:35, , 33F
只是因為新板規是因應修正,並非原案件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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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附件6開頭有說明為舊版本,以免影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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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溝通程序有走,忘了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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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的公告本身邏輯就很不通,但無論如何還是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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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當作是被前板主表到,那公告還是白紙黑字寫得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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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代名詞,依文意=贈品)未印有類"贈品"等字樣者,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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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上限約為市價8折,【即可】售賣於板上。我東看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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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多遍,這條特別用代碼強調的【定義】根本就說可以賣=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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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是贈品 && 沒印贈品字樣 && 低於八折 = 可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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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因為都組長才護航,你可以拿那段紅字去BM板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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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an't agree upstairs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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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有多少板主不會一頭霧水(怎麼不能賣又能賣? 啥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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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的話就【附7】該文解M砍掉,另外PO一篇簡單明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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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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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弔詭的是2010還沒有尾牙規定,為啥會公八折能賣=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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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實最乾脆應該把板規裡那行定義引文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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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掉之後便毫無疑問理應適用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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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因為我十點還有體育課,且已連續兩天失眠,不能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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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熬夜硬撐,待課後再回來看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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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17:13, , 52F
看板事務申訴僅至小組長層級。
05/16 17:13, 52F
文章代碼(AID): #1FT8RbKh (About_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