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轉錄](milk2match) Re: 補充
※ [本文轉錄自 L_TaiwanPlaz 看板 #1C6Fy9JQ ]
作者: Luis (All for Wang !)
標題: [轉錄](milk2match) Re: 補充
時間: Thu Jun 17 00:42:48 2010
※ [本文轉錄自 Luis 信箱]
作者: Luis (All for Wang !)
標題: Re: 補充
時間: Wed Jun 16 22:12:30 2010
※ 引述《milk2match (殺人魔妹妹*貝貝)》之銘言:
: ※ 引述《Luis (All for Wang !)》之銘言:
: : 目前系統吃掉的文章最後到 2009/8/31
: : 板規並不是規定 "留存於板上" 的要 5 篇,
再看一次原文,
◆發表交易文需在本版發過自介15天以上或在本版PO超過5篇以上文章
且須於第五篇文章發表之翌日才得發表買賣文,防止惡意灌水文章
且五篇文章限制不得為交易類別或新聞。
: 目前尚無使用者與您有同樣的問題
: 因為從字面上 就是直接在板上收尋文章的話可找到五篇以上
並沒有強調留存且可以搜尋,
等一下我會轉寄一些我曾經跟人在板上往返於信箱的,
又,記得前年我因為回文報和欣客運的位置還被小白鬧到有人要打賭王品十客.....
當然,會回到信箱的可能還是跟徵人有關居多......
: 會要求這樣是為了保證各位板友交易的一小部份安全措施
: 因為若板上能收尋到五篇以上 私心認為這樣代表是有在板上
: 出現過 而不是開個新分身 來版上進行一些不好的交易買賣
: (例如詐騙 銷售假貨...)當然 這不是針對您 是我們版主當初討論板龜時候
: 想到的預防措施
那請把字面上縮限為 "可查到" ,我以後樂意遵守,
否則就目前的文字,不應該這樣罰人.
: : 這樣也太為難以前的元老了,
: : 而且我在 4/17 那篇也徵過人,當時你已經上任了,
: 板主並不是神 我無法跟您確定當時那篇文章是在下眼殘沒有看到
: 或者是真的像您說的當初留於板上有五篇文章以上
: : 可見當時很可能留存於板上的有 5 篇以上,
: : 如果你沒辦法確認,請恰站方索取 log 檔吧 ~
: 恕我愚昧 在下我並不知道該如何申請log檔
寫信給站長
: 我只知道如何去申請發文者自己刪除的文章
: 且必須知道是在哪天刪除
: 這樣才有辦法救回觀看
: 既然您上篇文章有說過曾經發過自介文 只是因為當初沒有收錄的習慣
: 那我想您應該不會忌諱公開一些個人資料
: 納我只能退一步 我會先將你的水桶解除
: 麻煩您先去板上發一篇自介文
: 過了十五天後
: 您即可在板上發表任何交易文章
: 若這辦法您還不滿意
要我重發可以,但還要關15天不合理,
而且我也陸續付佐證資料了,
要不,你也可以問另一位被板上譽為有爭議性的 alen0110 ,
只要他說我資淺,那我也沒話說 !
: 那也許只能請您去一趟
: 組務版 對我進行申訴
: 謝謝您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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