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申訴] Changhua 板 milk2match 判決失當

看板About_Life作者 (All for Wang !)時間14年前 (2010/06/17 11:17),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本文轉錄自 L_TaiwanPlaz 看板 #1C6FvxSl ] 作者: Luis (All for Wang !) 站內: L_TaiwanPlaz 標題: [申訴] Changhua 板 milk2match 判決失當 時間: Thu Jun 17 00:40:23 2010 一、申訴人ID:Luis 二、被告訴看板/被告訴人ID:Changhua/milk2match 三、請求事項:判決不當 四、檢附理由及證明: 1.本人在 6/16 下午有一篇徵人文,被刪除 18104 + 2 6/16 vn513016 □ [心情] 驛馬星又動了 18105 1 6/16 - □ 貝: 無徵人資格 <Luis> 18106 + 9 6/16 BlueHsiang □ [請益] 哪裡有粒粒分明的粽子? 18104 Wed Jun 16 17:44:46 2010 18106 Wed Jun 16 18:22:22 2010 2.事情演變有點複雜要搭配往返信件看,所以暫時沒有水桶公告也沒有被刪文的備份, 而被刪文內容除了有關徵人外並與此案無涉,此案重點在於板規的解讀, 故容許不必附上,或請由有權看 deleted 的板主提供. 3.板主簡稱 m ,申訴人簡稱 L 4.爭議板規在黃色字處 8.[交易] 本分類可視情況更改為 : [買賣]、[合購]、[代買]、[求租]、[租屋]、[徵才]、[求職] 、 [轉讓]、[徵求]、[贈送]、[送養]、[交換] etc..        ◆發表交易文需在本版發過自介15天以上或在本版PO超過5篇以上文章 且須於第五篇文章發表之翌日才得發表買賣文,防止惡意灌水文章  且五篇文章限制不得為交易類別或新聞。 唯 m 板主在我抗議後,修改為        ◆發表交易文需在本版發過自介15天以上或在本版PO超過5篇以上文章 (以板上目前查詢的到為主) 5.演變的大綱為 m查目前板上L文扣掉交易文後剩不到五篇,刪文且水桶L七天 -> L抗議 -> m板主說各退一步暫解水桶要我L重新發自介文,並 等15天後才可以發交易文 -> L不服且提出以往在板上與板友互動的紀錄信件 (發文後被回 到信箱的信) -> m板主不採信並堅持判決,並建議申訴. 6.爭執敘述:板規言明:自介或在本版PO超過5篇以上文章。 或的意思是兩者之一成立即可。 然 2005 以前我在該板較活躍也有過類似自介,但當時沒收錄,不能證明 我沒寫過。 而 5 篇文章以上,這是最大的爭議, 因為 bbs 基於系統不能無限肥大,每超過一段時間的文章或是板上文章 到達上限,就會把前面的吃掉. 所以定板規時,管理者自己就要先考慮執行面,不能因系統產生陷阱才叫 使用者自己承擔,如同我附件裡曾經敘述,4/17的交易文沒事,是否代表當 時查得到我文章超過五篇 ? 板主自己也無法確定...... 按照字面上,我確認自己歷年來發文超過5篇,並沒有違反修改前的板規, 板規可不是規定板上查得到的為準,這點也是我提出來的修改方案! m板主既然認為板規該改,也在晚間十點左右改了,就代表前面那條罰人是 有爭議的,卻又堅持判決,這不是自打嘴巴嗎 ? 又,罰人時擅自擴大解 釋為目前板上查得到的,也不尊重自己當初立下的文字! 我也不是愛找漏洞去做違規的事,舉出了信件、也請m諮詢其他板上資深使 用者協助證明我的確發過 5 篇以上,這種系統性的問題不該是我的責任, 應該是 m 找站方查證才對,但是他 m 全不採信...... 舉個例子好了,交通法規說闖紅燈要接紅單子,今天你到家了,警察跑來說: 請證明你一路上都有在綠燈才通過,否則請先收紅單子不服再申訴。這是 不合理的。我都有在板上活動,只是這一兩年來遇到小白比較多就冷了, 竟然要認定我文章不足五篇,不符交易文資格,要罰,還以補寫自介為協 調之恩惠,著實令人已接受。 我認同門檻限制的安全性,改成留存超過五篇也樂於配合,但罰人時請按照 當時的文字處理. 訴求:1.在本版PO超過5篇以上文章 不等同於 在板上留存文章超過5篇 請依當時板規論事 2.本人確認已完成門檻,板主無法確認是否達門檻時,應恰資深使用者 或歷屆板主,或向站方索取資料. (當然新法已無系統爭議性) 3.我徵人的時效只有一天,審完已過時了,形成我的損失, 假若板主判決失當,請於該板道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52.244

06/17 00:43,
你也無法提出確切有五篇的文章
06/17 00:43

06/17 00:44,
被處分很正常
06/17 00:44

06/17 00:47,
我有人證,物證下面有一些信可以參考,早寫過了
06/17 00:47

06/17 00:48,
現在該輪到板主提出我沒有五篇的證明才是
06/17 00:48

06/17 00:51,
bbs 的 user 沒有責任自己保管 log 吧 ?
06/17 00:51

06/17 00:51,
當初要定牽扯到系統的條文自己就該慎重
06/17 00:51

06/17 02:26,
如同信件往來所說
06/17 02:26

06/17 02:27,
當時訂立板規並無想到會有使用者
06/17 02:27

06/17 02:27,
用此方法解讀此條則
06/17 02:27

06/17 02:28,
因此在此位使用者提出意見後
06/17 02:28

06/17 02:28,
立即修正 以防再有使用者誤解
06/17 02:28

06/17 02:29,
但因當時規定 以及以往判決
06/17 02:29

06/17 02:30,
所以不選擇改變罰則 且
06/17 02:30

06/17 02:30,
在下有嘗試退讓一步 解除水桶
06/17 02:30

06/17 02:31,
令板友選擇達到另一條發交易文權限
06/17 02:31

06/17 02:31,
但因板友徵人時效問題 要求發自介
06/17 02:31

06/17 02:31,
即可立即發表徵人文
06/17 02:31

06/17 02:32,
但此行為 在下認為會讓其他使用者
06/17 02:32

06/17 02:32,
不滿 所以駁回
06/17 02:32

06/17 02:33,
所以 建議若我建議的方法他認為不可行
06/17 02:33

06/17 02:33,
可至組務申訴 以上
06/17 02:33

06/17 02:44,
補充 在5/14有使用者在板規文底下詢問
06/17 02:44

06/17 02:45,
過期文章已被系統刪除 該如何認定
06/17 02:45

06/17 02:45,
敝板另一位tacoira版主有回覆 :
06/17 02:45

06/17 02:45,
是的擇其一條件即可 以板上收尋得到
06/17 02:45

06/17 02:46,
為主 (擇其一那句話是在述說發自介
06/17 02:46

06/17 02:46,
及五篇文章以上
06/17 02:46

06/17 02:47,
是要擇其一條件 還是 兩者都須符合
06/17 02:47

06/17 02:47,
)
06/17 02:47

06/17 09:43,
彰化板規4.0版 20100227最新修改
06/17 09:43

06/17 09:43,
沒有權利要所有人對臨時冒出的推文負責吧
06/17 09:43

06/17 09:44,
很多人看板規只要翻到自己相關的章節就左鍵
06/17 09:44

06/17 09:45,
左鍵離開;而且你這次臨時追加也沒公告亦失職
06/17 09:45
※ 編輯: Luis 來自: 125.224.187.3 (06/17 10:0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187.151
文章代碼(AID): #1C6PFHpw (About_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