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組務申字號20240225-0 一案

看板AboutBoards作者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時間1月前 (2024/03/11 10:5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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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由心證的角度來說,它並非賦予裁判者無窮的權力, 仍是需要依循相當的原則來執行, 其中的限制又以經驗法則與邏輯法則為核心。 本案之事實為當事人G在推文留言中留下了【有沒有髒東西跑進來 例如~↑】之字句, 當事人A覺得這個行為是指涉特定當事人,並且進行了許多後續的舉證, 群組務認為,部分舉證的效力是不大甚至有點離題的,接近挖人黑歷史的誅心之舉。 然而,從當事人G的事件回應來看, (【→ guilty13: 至於那個符號就CTRL+V 貼上錯誤而已】) 群組務認為把這個符號放在【例如~】後面,並且說明其【貼上錯誤】, 群組務認為這個說詞是違背【經驗法則】, 因此礙難用心證來類推無罪推定原則, 並不認為沒有板規適用的空間。 本案裁定: 此事實可適用4-5-1板規, 或板主群據此裁判,依看板監督權及經營看板文化之目的, 另擇適用之板規,並予以公告。 裁定理由補充: 一、看板文化經營: 股版是流量相當高且牽涉到許多金流利益的看板, 管理過嚴可能的確會有寒蟬效應, 但放任一些踩在板規模糊地帶的擦邊球, 也很容易養成一些板眾習慣用違背經驗法則的方式開脫。 對於長久的文化發展未必是好事。 二、裁判當具的抽離性: 有些當事人可能真的很扯,搞了很多很爛的事情,對造也可能只是氣不過踩到規定, 但當事人扯,不代表他提的原因事實在法規上沒有適用性 一方當事人該不該被罵跟他提出的申訴是否有理由關係不大, 如何讓板上該被批判的人更節制, 比較屬於看板經營方面的立法制度設計,而非僅在司法裁量上的補救與調整。 三、實務難度: 在牽涉龐大金流與流量的板面,資訊的影響力變得很重要, 板主群為了要適切管理這些資訊, 在板務上幾近無償的服務其實很不容易, 除了辛苦以外也容易累積他人的埋怨, 除非在看板文化經營或是法規適用上還有較明確的調整空間, 否則群組務這裡大致會以尊重看板、群組自治為原則, 在裁判上會比較接近於【法律審】,事實部分僅參酌兩造所提出的論述, 如非必要,不會主動以職權調查當事人未提出之證據與脈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2.3.1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710125711.A.4BE.html

03/11 11:47, 1月前 , 1F
理解,下次公告時將改判處理
03/11 11:4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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