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US_STOCK 審核始末

看板AboutBoards作者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時間3年前 (2021/04/19 11:27), 3年前編輯推噓2(202)
留言4則, 1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首先, 先就這次事件群組務nknuukyo未盡良善溝通之責任, 向IanLi組務與美股板的眾連署人致歉。 以下群組務會說明這次在事務處理上的疏失與本可以小心的地方, 也謝謝hateOnas等於程序上所提出的疑慮和指正。 ============================================================================ 為避免以下落落長的法規討論會讓人看不懂, 所以先簡潔的說明這次處置失當的地方。 【非組務提出的開板申請】=>【群組務誤會並依四、新增看板規定第3項作判斷】 =>【群組務行使群組代表權代為處理】&【未確實做好要件審核與群組內溝通】 一、【非組務提出的開板申請】:   通常由組務代轉的開板申請會比較沒有疑慮,   但由連署人/板主直接在本板提出申請的比例也非常高。   這主要是因為每個小組對新增看板的未必有自已小組的特別規定。 二、【群組務誤會】   本次事件因為看到是連署人本人提出,所以群組務先去查詢是否小組有特別規定。   該小組當時的規定有兩個版本:   2009/03/17:精華區-開板規定 (Law-Service)   2010/07/18: [公告] 財金法律群組開版原則 #1CGmuHbZ (Law-Service)      因為2009的版本還在討論稿,而且主體仍是沿用zoea 2006年的版本,   故以較新、較完全的 [公告] 財金法律群組開版原則 為準。   其中在開板部分提到: ============================================================================   是故, 若欲在本組進行新版連署,請依據:   A. 國家研究院組務問題討論版精華區之 4.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組規 3. 新增看板 ============================================================================   故,按其設訂之精神,應直接適用本群組的規定, 且以法理觀之,適用上新法應優先於舊法。 三、【依四、新增看板規定第3項作判斷】   觀本群組之 四、新增看板規定:   本案非小組長依需求自行開設,故不適用第1項;   且因2010開版原則的描述,應認 [未特別明訂【開板流程於小組組規】],   故,當依 四、新增看板規定第3項 作判斷。 四、【群組代表權代為處理】   因為群組務誤以為這次申請也是上述的開板邏輯,   所以才由連署人自行於本板提出申請。   故本著加強群組事件處理效率的發心,   依 群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之 (6)群組代表權 代為處理。   [群組長有代表該群組所有看板及組長之權力,並可參與各群組會議之代表權。] 五、【未確實做好要件審核與群組內溝通】   雖然群組務行使代表權,但未確實檢查相關審核要件。   其中也未發現原來這個程序都還沒跑....   [b. 發起連署人需於該板所屬小組組務板發表申請文,其中詳述該板之板旨、 討論範圍、管理方針等板務運作相關資訊,交由小組長審核。]   這些疏失,原本群組務跟組務稍微溝通一下,   或是多檢查該小組組務板的發文就能輕易避免,   但我處理得太輕率,致使兩邊產生不必要的誤解。   也希望連署方的朋友,   不要將這次事件與誤會上綱到管理者的人格或心態上,   這些擔子對組務來說是不公允的,   因為這些質疑其來有自,   群組務在這次處理中確實有很多瑕疵,   而組務也很盡責的 新增 連署新增看板辦法細則 #1WV61emd (Law-Service) 來避免往後有類似的誤會。    ==========================================================================   至於之後的程序的處理上是否會用補正、追認或移去其他小組的方式,   希望大家能稍待我們的討論結果,   也希望這次我的疏失可以給未來管理者作為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2.3.1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618802840.A.045.html

04/19 12:13, 3年前 , 1F
該小組組務板置底有20201104那一個 你只看到2009 2010?
04/19 12:13, 1F

04/19 12:17, 3年前 , 2F
我的問題是 到底開在那 我看其他群組板路徑也跟這次不同
04/19 12:17, 2F
[公告]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ver 20201104 這個版本就是我們訂的,不可能不知道的XD。 但它不是本文所謂小組內自訂的[特別法], 本文討論的是: 如果小組內在看板設立這個議題上沒有自訂之特別法, 則無[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狀況,故應直接適用國研院所訂之開板法規。 因為批踢踢跟現實法規仍存在落差,這裡的普通法、特別法僅以相對性論之。 原本的位置是: 8 LaweEconomic 研究 Σ法律財經研究院 18) US_STOCK 學術 ※ 編輯: nknuukyo (210.242.3.184 臺灣), 04/19/2021 13:14:37

04/19 16:41, 3年前 , 3F
你知道ctrl+w嗎 我是問ctrl+w位置
04/19 16:41, 3F

04/19 16:44, 3年前 , 4F
US_stock沒有顯示國研 法律財經
04/19 16:44, 4F
文章代碼(AID): #1WVFYO15 (AboutBoa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