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原運最後一個命題-原住民族自治(一)
再論行政院版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之一
概念的重新檢視--原住民族自治
文/曾興中
什麼叫做「民族自治」,各種有趣的說法都曾經出現過。例如,前考試委員伊凡諾幹
所自提出定義:「原住民族自治權不僅包括管理自治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也包括管理
自治區域內部事務的權利。」不僅簡單明確,更是令人非常振奮!估且不論這樣的說法是
不是有弄清楚「權力」與「權利」的差別,不過,如果我們願意更負責任的詢問自己,就
會發現「過度簡單的說明複雜事務,會錯過真正重要的概念!」因此,讓我們先暫停振奮
的心情,從下列的問題出發:甚麼叫做「民族內部事務」?甚麼又叫做「區域內部事務」?
自治權的範圍一定包含在前述的兩個概念中嗎?
事情有這麼簡單嗎?
首先,這兩個概念之間,很難相互區分。例如這件事情:「排灣族人某甲在自治區域
內殺了排灣族人某乙」,這是發生在該民族成員間事務,應該是「民族內部事務」,又是
發生在自治區域內的案件,也應該是「區域內部事務」。不過,就算不能區分,但仍然可
以看出「自治權力」行使的範圍,這倒也是無妨。但是如果將題目改成「排灣族人某甲在
自治區域外沒有工作亟需救助」,照伊凡前考試委員的說法,這應該歸屬於該民族自治區
政府管轄,地方政府反而不能伸出援手,就不免讓人覺得可議。
其次,這兩個概念本身,似乎過度涵蓋自治的全部意義。例如這件事情:「菲律賓海
軍入侵雅美族自治區傳統海域」。這是發生在自治區域內的案件,照伊凡前考試委員的說
法,只要是「自治區域內部事務」就應該歸屬於雅美族自治區政府管轄,中央政府不應該
介入以免侵害雅美族的自治權,換句話說,雅美族自治區政府要單獨負起驅逐他國海軍入
侵的責任,這不免讓人覺得更加可議。
因此,無論是「民族內部事務」還是「自治區域內部事務」,都是對「民族自治」概
念的「過度誇大」。自己的族人在外地流離失所,我們會希望治理當地的各級政府袖手旁
觀?外國入侵了,我們會希望中央政府坐視不管?除非這個自治體是一個國家,否則無論
是自己的內部事務,還是治理區域內的全部事務,都要面對「需要其他政治主體」的情況
。
所以,從「自治權限範圍」的角度切入,即便實施民族自治,但無論是「民族內部事
務」還是「自治區域內部事務」的治理權限,都有可能,甚至有必要交由其他自治體(中
央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辦理。所以,我們必須負責任的繼續問下列的問題:「哪些事務
的權限可以交給其他政治主體?」、「哪些事務的權限又必須要留在民族自治體的手上?
」以及「前述兩種事務的如何區分?區分標準是甚麼?」更精確地說,就是「原住民族自
治體應該有哪些事務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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