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臺大行政小組組務板板規置底
第 1 條 (總則)
本板僅限發表與臺大行政小組有關之文章,其餘文章組長得依情節輕重刪除或退文。
但若為適當引用其他組務判例,不再此限。
第 2 條 (發文分類)
組務板預設以下分類,使用者或板主應視性質發表:
[看板]:提供開設看板、看板事務變更申請,或組規第 2 條所列舉之事項。
[板主]:提供板主異動申請、板主請假等與板主事務相關。
[申請]:提供板主提出非看板事務變更申請事項,該分類僅限板主使用。
[罷免]:板友罷免板主相關事宜,包含說明罷免事由。
[申訴]:提供使用者不服板主所做板務處分或對不適任板主提出申訴。
[問題]:提供使用者對小組事務疑問部分提出。若為看板問題請洽該看板。
[建議]:提供使用者對小組事務建議部分提出。若為看板建議請洽該看板。
若未依上述性質選擇分類,小組長得修改或請發文者更正分類。
第 3 條 (預設格式)
分類若有預設格式,請依預設格式填入相關資料,未依格式得不受理。
第 4 條 (發言)
組務板禁止人身攻擊等行為,包含但不限於挑釁、引戰言論,或其他擾亂組務板秩序行為,
違反者均暫停發言6個月以上,並得視情節退文處理。
第 5 條 (結案不得回覆)
已結案或申訴宣判之文章,不得再以文章的形式回覆,情節嚴重依第4條擾亂組務板秩序
論處。
第 6 條 (標記)
組務板文章依下列性質,由小組長進行標記:
m文:表示文章無重大明顯程序瑕疵,小組長待處理案件。
s文:表示文章已處理,並完成結案手續。
!文:表示文章結案並有保留於看板之必要性,或過度與文章主旨偏離。
第 7 條 (處理時間)
屬於看板、板主、申請案,應於發表後48小時內標記處理,尚未標記可寄信告知。
其餘組務案件,應於發表後盡速處理,並得推文告知預計處理時間。
第 8 條 (申訴)
對小組長所做之組務處分不服,得依程序至群組板 NTU_Service 提出申訴。
附錄:修改紀錄
2018/08/09 公布組務板板規共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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