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臺大行政小組臨時組規置底
第 1 條 (總則)
本組為臺灣大學群組所轄之臺大行政小組,處理臺灣大學住宿、自治會、行政等有關事務
,為規範組內所轄之看板及板主相關事務,特制定本組規。
第 2 條 (看板相關)
開設看板需由一位符合資格使用者(上站次數滿30次,文章數達10篇)至 NTU_Newboard
發起連署,並獲以下規定資格者提出連署,得至小組板檢附理由提出開設看板申請:
若供團體使用,有效連署同意人數達15人。
若供非特定團體使用,性質為公開討論板,有效連署同意人數達25人。
看板板主得視看板需求,至小組板提出看板變更申請,包含變更英文板名、變更看板類別
、變更看板設定與遷移看板等看板變更事務。變更事務申請,需經全體板主附議。
第 3 條 (板主相關)
單一看板板主至多 3 名。
看板得視需求,檢附理由後依下列規定,向小組提出板主異動申請:
看板已有板主,則由板主提出板主異動,並經全體板主附議
看板若無板主,則由符合資格板友(上站次數滿30次,文章數達10篇)至 NTU_Newboard
發起連署,並獲有效連署人數10人同意,其中必須包含5位該板板友。
板主若有下列情事發生,小組長得依情節輕重對板主進行警告或免職:
一、板主瀆職:
1)煽動使用者集眾,造成看板混亂者。
2)看板內發生違法賺錢的情事卻不制止者。
3)濫用賭盤者。
4)公開討論板任意隱板者。
5)違反本國法律、站規者。
二、板主怠惰:
1)板主一個月未上站,被板友檢舉者。
2)公開討論板板主兩週未上站者。
板主若因事務繁忙無法處理板務,請簡要說明理由,請假期間得不處理看板事務,
亦不受板主怠惰之處分。
第 4 條 (申請相關)
板主得因應看板事務,視需求向小組提出申請,包含多重帳號查詢等非看板變更事項。
第 5 條 (罷免)
看板板友若不認同板主處理看板事務,得提出罷免,由符合資格板友(上站次數滿200次,
文章數達200篇)至 NTU_Newboard 發起連署,並獲以下規定資格者提出連署,於連署期滿
至小組板提出罷免:
板友不足30人的板,達半數有效板友連署同意。
板友超過30人的板,達有效板友15人連署,且同意大於反對人數。
提出罷免前後一天內,需至小組組務板詳細說明罷免事由,並將事由文轉至看板,由小組
長置底,板主不得刪除。
小組長得先審核罷免事由,若未提出申請或罷免事由不足而不同意者,則為無效連署。
新板主上任一個月內不得罷免,另罷免失敗後半年之內不得罷免同一板主。
第 6 條 (申訴)
若不服板主所做之板務處分,得依下列程序提出申訴:
一、與板主以站內信或其他站內合法形式進行溝通,若溝通後不服才可提出申訴。
但若板主於72小時未回覆,不在此限。
二、陳述不服板主認定的理由,檢附以下資料提出申訴:
1.以轉錄形式轉錄溝通紀錄,僅得將與案件無關或涉及個資部分編輯刪除,
其餘編輯均視為無效證據。
2.轉錄板主處分公告,以及其他與案件判定有關文書。
未依前述程序進行,小組長得不受理該申訴案件。
第 7 條 (法規優位性)
板規的制定,與組規、站規及法律牴觸者,無效。
組規的制定,與站規及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 8 條 (規則公告性)
板規及組規實行及修訂,未經公告或未標明於顯見之處者,無效。
板規及組規的修訂,對新增限制事項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
第 9 條 (規則之補遺)
對未盡規定之部分,得援引上級法規裁量,小組長對組規有解釋及補充的權力。
第 10 條 (附則)
臨時組規自公告起實施,於正式組規公告後失其效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50.48.1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DDD_Service/M.1533788249.A.EF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