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妹稅惹爭議 大鵬要再罰326萬
阿妹在大鵬時期的海外演出扣稅爭議,大鵬被判罰款三百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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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文玲、袁世珮/台北報導】
知名歌手張惠妹所屬的大鵬公司,想將阿妹在境外演唱的2,700多萬元的報酬申報
為「執行業務所得」,免除扣繳所得的義務,但未能如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認定有關報酬為「薪資所得」,大鵬公司負責人蕭志文須補上短繳稅款及罰鍰共326
萬餘元。
藝人申報所得有學問,如果算成薪資所得,可以扣除的費用只有75,000元的特別扣
除額,若為執行業務所得,不論是扣除各種演出成本,或按表演人的費用標準百分
之四十五來減除,差別很大,阿妹和金城武都為此打官司。
大鵬公司負責人蕭志文主張,該公司和張惠妹之間的「演藝經紀契約」屬於「居間
契約」,公司為阿妹代收演藝酬勞,公司分百分之廿,阿妹百分之八十,民國89年
阿妺於境外演唱所得,為「中華民國境外提供勞務之報酬」,不是薪資所得,無須
由公司扣繳所得。
法院則認為,依大鵬公司和張惠妺所簽合約來看,阿妹只能聽任公司安排演出,不
能以自己名義對外簽約,屬於「雇傭契約」,大鵬公司給阿妹的酬勞是薪資,也符
合所得稅法「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規定,大鵬公司依法應辦理扣繳。
國稅局則認定經紀公司和藝人是「聘雇關係」,阿妹是由經紀公司派去海外演出,
報酬屬薪資所得,應予扣稅。
蕭志文說,雖然認定不同,但大鵬已經補繳了稅款,現在高等法院又再罰款,將在
收到判決後再決定如何處理。
【2006/09/07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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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0:3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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